記者李育道/台北報導

國人出國採購風氣盛行,許多人常把保養品、營養品、藥品或醫療用品直接帶回台灣。食藥署提醒,不論是手提行李、託運或郵寄方式,只要將食品、藥品、醫療器材與化粧品帶入國內,都必須符合「個人自用」原則,不能販售;其中以玻璃安瓿包裝的化粧品若未申請輸入核准就攜帶入境,甚至用於銷售用途,最高恐遭開罰100萬元。
食藥署指出,食品若是錠狀、膠囊狀,每種最多12瓶,合計不得超過36瓶;一般食品需在價值1,000美元以下、總重量6公斤以內,才可免申請輸入查驗。藥品方面,非處方藥每種最多12瓶、合計不超過36瓶。處方藥若未持醫師處方箋,以2個月用量為限;若有處方箋,不得超過處方上所載合理用量,最多以6個月為上限。管制藥品必須附上相關證明文件,且同樣不得超過6個月用量。此外,一般藥品若以郵寄方式寄回台灣,必須先向食藥署申請核准,管制藥品更不得以郵寄或快遞方式輸入。

醫療器材也有明確數量限制,並以半年一次為上限,包括OK繃最多60片、液體OK繃最多4瓶、醫用棉棒不超過200支、衛生套不超過60個、衛生棉條不超過120個、醫用口罩最多250片。日拋隱形眼鏡單一度數最多60片,需同品牌且僅能攜帶兩種度數;矯正鏡片則限制為1副,超過可能遭補件或查驗。
化粧品則需注意海關相關規定,特別是採用玻璃安瓿(AMPOULE)包裝者,即便宣稱為個人自用,也必須事前向食藥署提出申請,取得核准後才能輸入。食藥署強調,自國外攜帶回台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材與化粧品都不能供應、販售、公開陳列或提供試用,一旦違規販售,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呼籲民眾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遭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