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過期8年!高雄驚見「925公斤逾期食品」 食藥署重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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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蔣季容/台北報導

114年度輸入業登錄情形查核專案執行結果,圖為現場稽查畫面。( 圖/食藥署提供)
114年度輸入業登錄情形查核專案執行結果,圖為現場稽查畫面。( 圖/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今(14)日公布「114年度輸入業登錄情形查核專案」結果,多家業者被抓包違規,其中高雄一家業者貯存逾期食品多達35件,雞排甚至過期8年,幸好未流入市面,依法裁處新台幣30萬元。

食藥署聯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於114年2月1日至114年10月31日執行「114年度輸入業登錄情形查核專案」。這次共計查核230家輸入業者,稽查項目包含食品業者登錄、一級品管、追溯追蹤、逾期食品、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產品責任險及來源文件保存等項目;其中3家業者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3家業者未實施強制檢驗、1家業者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經限期改善,複查仍不合格、1家業者查獲追溯追蹤電子申報不實、1家業者查獲逾期食品,上述違規業者皆已由轄管衛生局依法處辦,共計裁處新台幣54萬元。

食藥署今(14)日公布「114年度輸入業登錄情形查核專案」結果。(圖/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今(14)日公布「114年度輸入業登錄情形查核專案」結果。(圖/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主任劉芳銘指出,在稽查高雄市「東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時發現業者倉庫中貯存逾期食品多達5種類、35件、總重925公斤,包括肉品、油品、醬料、麵製品、蔬果及水產加工品。其中雞排保存期限為106年8月28日,到檢查當日已逾期近8年,最終依法裁處新台幣30萬元,好在這些逾期產品均未流入市面。

食藥署提醒,食品業者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未實施強制檢驗涉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2項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皆依同法第48條,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食品業者倘未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涉違反食安法第9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食安法第48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未如實電子申報追溯追蹤資料,涉違反食安法第9條第規定,可依食安法第47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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