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充填氮氣若違規 後年起最高可罰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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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簡浩正/台北報導

氮氣添加於食品上的管理將更嚴格。今年三月時發生有寶寶米餅用工業用氮氣填充包裝的違規事件,讓外界相當震驚。衛福部食藥署今(15)日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草案,將「氮氣」增列為食品添加物。食藥署表示,列為食品添加物後管理強度較強,若草案順利通過,將於2023年元旦上路,違規者最高可罰300萬元。

▲今年三月有寶寶米餅被爆以工業用氮氣填充。食藥署欲將食用級氮氣列食品添加物管理。

食品中常用的三大氣體,包括用於碳酸飲料發泡的二氧化碳、作為鮮奶油發泡錠型推進器的一氧化二氮,以及作為包裝充填的氮氣。其中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都已陸續列為食品添加物管理。

食藥署表示,氮氣(Nitrogen)為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歐盟、美國、日本、紐澳等國際間准許使用於食品加工之成分,允許作為包裝用氣體、推進用氣體及起泡劑等食品添加物用途。常見部分包含洋芋片、茶包的包裝充填,以延緩氧化。為能明確規範食品用氮氣並與國際規範接軌,食藥署參考國際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聯合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所訂氮氣規格標準,並參考Codex、美國、歐盟等針對食品用氮氣所定用途、使用範圍及限量,將食品用氮氣移列至「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限作為包裝用氣體、推進用氣體及起泡劑使用。

食藥署表示,若未來氮氣正式移列為食品添加物,製造、輸入食品添加物氮氣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辦理查驗登記、登錄、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三級品管等規範,販賣者亦應辦理登錄,保留追溯追蹤等資訊,食品添加物氮氣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依食安法第24條第1項第7款規定,標示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違者可開罰3萬到300萬。

未來氮氣的標準,食藥署表示,將要求純度99%以上,氧氣1% 以下,一氧化氮每公升10微克以下,才可作為食品添加使用。此草案已開過專家會議以及業者說明會,若草案60天後順利通過,預計於後年元旦上路。

另,衛福部食藥署今日也預告訂定「以基因改造畢赤酵母菌(Pichia pastoris) Ey72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小孢子靈芝類球蛋白濃縮液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將來這種使用「基改酵母菌」代孕生產的基改靈芝濃縮液,也可使用於一般食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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