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膨風廣告罰不怕!宣稱療效害慘罹癌者 食安法出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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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仲丘/台北報導

針對違規廣告罰不怕情況,最近食安法已再調整勒令停業歇業規定(圖/翻攝自unsplash)

▲針對違規廣告罰不怕情況,最近食安法已再調整勒令停業歇業規定(圖/翻攝自unsplash)

許多食品業者,在商品廣告中常宣稱可「抗癌」、「清腸排毒減脂」、「治好眼病老花眼」等誇大不實膨風訊息,害慘患者延誤就醫,但卻怎麼罰都罰不怕;為杜絕「罰不怕」,根據最新公告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規定,首次違規的裁處書送達後,若再次刊登違規廣告宣稱醫療效能,一年內受裁處的次數達二次,則可命其停業一段時間、歇業,甚至廢止公司執照。

食藥署企科組科長黃建隆表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是為了讓全台衛生局針對違規廣告業者的開罰標準能夠公平一致所做的處理原則。食藥署於107年5月7日公告相關規範。但施行幾年下來發現,目前仍有許多違規食品廣告業者「罰不怕」。

黃建隆表示,實行多年下來發現,雖然《食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已規定,首次違規的裁處書送達後,若違規廣告刊播期間,該產品之銷售金額總計達一千萬元以上,可停業一定時間,三千萬元以上可命其歇業甚至、廢止公司執照,實際上衛生單位在計算產品銷售金額要達一千萬、三千萬,在調查或舉證上就需耗費許多行政資源也耗費時間,若未達金額,則難以勒令業者停業、廢照。

黃建隆表示,為避免仍有許多刊登違規廣告的食品業者仍然「罰不怕」,因此食藥署經討論後,參照了《醫療法》將食安法45條廣告處理原則的第三點、第四點當中的第一款,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上的條件廢除。改為一年內受裁處的次數達二次,則可命其停業一段時間、歇業,甚至廢止公司執照。

考量到許多違規業者,購買一次廣告,可同時出現在多家電視台頻道,並出現轉到別台又出現的輪播效應。黃建隆表示,新公告的廣告處理原則,也將違規廣告的刊播範圍、刊播次數、刊登篇幅或刊播時數也納入輕重裁罰的考量。相關修正已於8月15日生效。

對此,義大醫院內視鏡科主任王文倫表示,台灣民眾很多比較相信非正規的民俗療法,很多沒有證據力沒有經過人體試驗的偏方也會透過如電台、電視等媒體傳播。對於新的《食安法》廣告規範,可杜絕一部分無良業者,但就怕業者改名,重啟爐灶,防不勝防。還是呼籲民眾,面對疾病時可尋求正規的中西醫醫療管道,適當治療,並不會因為罹癌,就成為不癒之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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