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資料庫「退出權」8/12上路 民眾可註記「不提供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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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簡浩正/台北報導

健保資料庫退出權將在8月12日起跑。(示意圖/資料照)

▲健保資料庫退出權將在8月12日起跑。(示意圖/資料照)

台灣健保成立30年來已累積龐大醫療資料庫,常提供給學術研究進行研究。不過2022年憲法法庭認為「健保法」部分違憲,必須限期改善。行政院院會今(15)日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衛福部社保司代理司長陳真慧指出,不論該草案何時通過三讀,今年8月12日起將開放民眾申請「退出」,初步採取書面方式。

據悉,憲法法庭2022年8月判「健保法」部分違憲,應於3年內改善,否則當事人可拒絕提供使用,要求衛福部訂定專法或是修訂健保法。衛福部在去年3月推出「衛生福利資料管理條例」採取專法管理,後續修正後,今以「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在行政院通過。

陳真慧今日傍晚接受媒體聯訪表示,上述草案行政院通過後還需立法院審查,但因受到憲法法庭判決影響,以8月12日為底線,屆時草案若尚未三讀通過,仍會開放民眾申請退出權,初步採書面讓民眾申請退出;未來會考量便民作業,會研究提供線上申請。

她說,初步規畫「退出權」的申請會以書面申請為主,等到穩定後才會導向線上申請。只要民眾完成申請之後,相關的健保醫療資料就會註記,若有學術研究機構來申請資料、跑統計分析時,這些退出民眾的相關醫療資料就會被排除在外。

衛福部社會保險司今日發出新聞資訊表示,自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後,該草案歷經行政部門、法制專家及各界等共同努力,為完備個人資訊隱私權保障,落實憲判要求,並兼顧提升醫療品質、公共衛生、社會福利及促進學術研究發展等重大公共利益,以專法建立健保資料利用及管理機制,象徵我國健保資料治理正邁入制度化與提高民眾信任的新里程碑。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全文共27條,重點如下:

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1條至第3條)
主管機關應組成健保資料諮議會,並定明其任務及成員。(草案第4條及第5條)
健保資料相關資料庫之建置、管理、考核及保險人將健保資料傳輸予主管機關之方式。(草案第6條)
健保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及管理權責機關,以及主管機關與保險人得委託專業機構或法人辦理。(草案第7條)
申請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目的限制、申請者資格、申請方式及非執行法定職務之申請者對於審核結果不服之救濟程序。(草案第8條至第12條)
申請者經核准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後之執行方式;主管機關與保險人應建置安全作業環境及規範。(草案第13條)
申請者利用健保資料所得利用結果之規範。(草案第14條)
健保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所得結果產生產業利益之回饋方式。(草案第15條)
請求停止利用個人健保資料與例外不許停止之主體、事由、程序及停止之效力。(草案第16條至第19條)
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之罰則。(草案第20條至第24條)
本條例施行前,經核准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於本條例施行後仍繼續利用者,其繼續利用準用本條例相關規定。(草案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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