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蜜標示新制7月1日上路 這樣才可說是「純蜂蜜(蜜)」不實最多罰4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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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仲丘/台北報導

7月1日起新的《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也要開始正式實施(圖/翻攝自pixabay)

▲7月1日起新的《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也要開始正式實施(圖/翻攝自pixabay)

7月1日起新的《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也要開始正式實施,若標示「蜂蜜(蜜)」、「100%蜂蜜(蜜)」、「純蜂蜜(蜜)」或等同意義字樣之包裝蜂蜜,應為僅含蜂蜜成分之產品。成份達蜂蜜含量達60%以上,添加糖(糖漿)者,品名應標示如「加糖蜂蜜」。若未達60%,則應標示「蜂蜜(蜜)口味」等同意字樣。若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者。將可依《食安法》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食藥署表示,根據7月1日起將上路的《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若標示「蜂蜜(蜜)」、「100%蜂蜜(蜜)」、「純蜂蜜(蜜)」或等同意義字樣之包裝蜂蜜,應為僅含蜂蜜成分之產品。

蜂蜜含量達60%以上,添加糖(糖漿)者,品名應標示如「加糖蜂蜜」;添加糖(糖漿)以外之原料者,品名應標示如「含OO蜂蜜」或「調製蜂蜜」,且字體大小應一致。

蜂蜜含量未達60%,品名含「蜂蜜(蜜)」字樣者,則品名應完整標示如「蜂蜜(蜜)口味」、「蜂蜜(蜜)風味」或等同意義字樣,且字體大小應一致。

未添加蜂蜜之包裝糖漿類產品,品名不得標示「蜂蜜(蜜)」或等同意義字樣。

此外,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應依蜂蜜含量多寡依序標示蜂蜜原料原產地。

食藥署表示,2023年7月1日起產製之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應依上述規定正確標示,倘產品品名標示不符本規定,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者,將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產品並須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7月1日起蜂蜜包裝新制上路後,若標示不實將可處4萬元至400萬元(圖/翻攝自Pixabay)

7月1日起蜂蜜包裝新制上路後,若標示不實將可處4萬元至400萬元(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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