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錢再摸食物」就違規!新修食安法:不合格最高罰2億 外送食物也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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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簡浩正/台北報導

食藥署修正規定,從業人員手部不得同時或接續接觸金錢或其他有污染疑慮的物品。(示意圖/資料照)

▼▲食藥署修正規定,從業人員手部不得同時或接續接觸金錢或其他有污染疑慮的物品。(示意圖/資料照)

食藥署修正規定,從業人員手部不得同時或接續接觸金錢或其他有污染疑慮的物品。(示意圖/資料照)

近期食安事件頻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4)日公告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首度明文將外送平台納入管理,明訂送餐過程應符合包裝完整、溫度穩定等衛生要求,也規定從業人員手部不得同時或接續接觸金錢或其他有污染之虞物品,未來若違規且限期改善仍不合格,地方衛生局即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最高可處2億元罰鍰。

食藥署表示,為持續精進業者實施衛生管理及配合實務需求,衛生福利部於今日發布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本次修正重點羅列如下:

一、修正製程及品質管制、檢驗與量測管制、文件與紀錄保存等規定,適用對象由製造業擴大為所有食品業者。

二、增訂改變原設定倉儲、運輸條件者,應有合理原因及依據、抽測運輸車廂體內環境溫度。

三、增訂以具冷凍及冷藏功能之運輸設備廂體運送訂有保存溫度者,抽測車廂體或容器內環境溫度,裝載冷凍食品者環境溫度不得高於攝氏負十二度。

四、修正食品從業人員管理,刪除結核病檢查;教育訓練可由業者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定明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經至少三小時教育訓練及從業期間每年至少三小時教育訓練;於作業場所工作應戴口罩。

五、增訂外送平台業提供食品外送服務,其外送員及外送食品過程,應遵循之衛生管理規定。

準則也明定外送平台送餐過程應符合包裝完整等衛生要求。(示意圖/資料照)

▲準則也明定外送平台送餐過程應符合包裝完整等衛生要求。(示意圖/資料照)

六、強化食品添加物販售管理,增訂販售食品添加物應專區、專人及專冊管理。

七、增訂製備菜餚其貯存及供應應有時間及溫度管理;調理即食食品,從業人員手部不得同時或接續接觸金錢或其他有污染之虞物品之規定。

八、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修正為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及酸化食品製造業。

九、新增管理業別,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業,由塑膠材質業者擴大管理至各類材質業者;新增食品用洗潔劑製造業專章。

食藥署食品組長劉芳銘表示,「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修正內容早在113年1月18日預告,今發布修正同時即起上路,食藥署與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查核業者實施情形,如發現有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