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20年破防!「非洲豬瘟」會傳人、吃下肚會發病?食藥署7大QA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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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簡浩正/台北報導

台中梧棲,爆非洲豬瘟,養豬場封鎖,195豬隻撲殺,掩埋,死亡(圖/翻攝畫面)
台中梧棲,爆非洲豬瘟,養豬場封鎖,195豬隻撲殺,掩埋,死亡(圖/翻攝畫面)

台中出現首例疑似非洲豬瘟案例,農業部今(22)日上午召開緊急臨時記者會,證實台中養豬場驗到非洲豬瘟陽性,已預防性撲殺場內豬隻195頭。並自今日起全國豬隻禁運禁宰5天。不過外界憂心民眾會不會吃到、吃到會對身體造成問題嗎?除了毒物科醫師顏宗海表示非洲豬瘟「非人畜共通傳染病」,只會在豬隻之間互相傳播,不會造成人的發病外,食藥署也說非洲豬瘟不會感染人,我國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的豬隻,豬皮均蓋有檢查合格標誌供消費者辨識,並呼籲民眾不要從國外帶肉類產品返國。

國內傳出疑似爆發重大動物傳染病,農業部長陳駿季今日出面說明,21日早上11:44接獲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臺中動保處)送檢梧棲區1養豬場死亡豬隻檢體,經檢驗非洲豬瘟病毒核酸呈陽性反應,臺中動保處及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除了前往該場進行移動管制並預防性撲殺場內豬隻195頭,並督導業者完成場區清潔及消毒工作外,今日12時起全國豬隻禁運禁宰(5天,視後續狀況延長)並啟動七大措施。

不過,台灣自民國94年後就未再發現豬瘟確診案例,未料20年後卻破防出現首例。民眾仍會擔心是否有傳染人類疑慮、以及食用問題。食藥署表示,非洲豬瘟一種傳染性之豬隻疫病,但不會感染人,我國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的豬隻,豬皮均蓋有檢查合格標誌供消費者辨識,消費者在市場購買豬肉時,只要注意選擇蓋有合格印的豬肉,食用安全無虞。

食藥署也列出非洲豬瘟Q&A,供民眾參考。

Q1:什麼是非洲豬瘟

A1:非洲豬瘟一種傳染性之豬隻疫病,但不會感染人,我國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的豬隻,豬皮均蓋有檢查合格標誌供消費者辨識,消費者在市場購買豬肉時,只要注意選擇蓋有合格印的豬肉,食用安全無虞。

因非洲豬瘟仍無藥物或疫苗治療,遭感染豬隻需撲殺,對產業威脅非常嚴重,業者發現豬隻異常應立即通報,民眾不要從國外帶肉類產品返國。有關非洲豬瘟相關資訊可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查詢。

Q2:哪裡查得到非洲豬瘟相關資訊?

A2:非洲豬瘟相關資訊,可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非洲豬瘟資訊專區」查詢。

Q3:食品業者是否可以進口中國豬肉及其相關產品(如豬肉罐頭)?

A3:不可以。
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國貿局)規定,中國動物產品歸列「MW0」輸入規定,中國物品不准輸入之輸入規定。
中國豬肉及相關產品未經我國系統性查核,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35條及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屬系統性查核實施範圍之中國豬肉及相關產品,食藥署不受理食品輸入查驗申請,亦即不核發輸入許可通知。

Q4:自中國輸入豬肉及相關產品之罰則?

A4:1、未向食藥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而輸入(走私),涉違反食安法第30條,依同法第47條第13款,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者,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2、以申報不實方式(例如向海關申報非系統性查核範圍號列或虛報原產國等,致食藥署受理其輸入查驗申請,
3、豬肉及相關產品之貨品分類號列含有「MW0」、「B01」輸入規定,如由衛生機關查獲輸入,應移送財政部關務署與防檢局依違法其職掌法規之刑事罰規定處辦。

Q5:食品業者違法使用非法來源肉品之罰則?

A5:食品業者如刻意使用病、斃死豬肉,該等肉品本質上即屬變質物品,不得供為食品原料使用,故如以該等物品作為食品原料,係屬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變質」或腐敗者,得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Q6:食藥署如何責成業者依法使用合法來源之屠體?

A6:食藥署業以通聯單或是食品業者登錄平台等之「公告資訊」張貼訊息,同時利用該平台之電子郵件功能,要求食品輸入、製造加工、餐飲業者應配合國家防疫措施,並遵守食安法之相關規定,慎選屠宰衛生合格之豬肉,絕對禁止使用來源未明之豬肉;責成衛生講習機關(構)(共計112個單位),轉知所屬會員或於講習中向學員宣導。

Q7:非洲豬瘟疫情蠢蠢欲動,餐飲相關業者該如何因應?

A7:餐飲相關業者應做好食材來源管理,選擇屠宰衛生合格及合法輸入之肉品之豬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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