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健保新規!醫院「A不到10萬」免送檢調 開罰免等判決最高罰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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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仲丘/台北報導   

健保署增訂醫療院所A十萬以上才需移送檢調的門檻(圖/記者黃仲丘攝影)

▲健保署增訂醫療院所A十萬以上才需移送檢調的門檻(圖/記者黃仲丘攝影)

國內每年醫療院所A健保金額達一億多元,平均有95家醫療院所因此遭送檢調,但健保署發現,過去經偵辦後有6成以上都是緩起訴,僅3成需起訴。若等到完成三審,恐得多年健保才能依法開罰,難有嚇阻力。健保署新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一條涉及刑責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原則》。增訂A十萬以上才需移送檢調的門檻,減少無謂的送件。而因此免移送者,若確定A健保,已不用等檢調結果即可馬上開罰A健保金額的2~20倍。

健保一年收到醫療院所申報費用的資料約有3億2千萬件,過去健保署統計,每年因醫療院所不實申報、詐領健保的金額達一億多元。

健保署整理醫療院所五大認定犯罪行為A健保樣態

健保署於5月24日正式公告了一項與醫療院所若涉A健保最相關的懲處原則,將原本的《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法案件函送偵辦注意事項》名稱正式改名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一條涉及刑責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原則》,並在內容上做了重大調整。也整理出了五大認定有犯罪行為的A健保樣態,與移送條件,包括:

一、容留未具醫師資格者,為保險對象診療或處方,申報醫療費用。

二、登錄保險對象保險憑證,換給非對症之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申報醫療費用達十萬點以上,且未與本署達成和解或未足額返還不當申報之醫療費。

三、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申報醫療費用達十萬點以上,且未與本署達成和解或未足額返還不當申報之醫療費用。

四、明知實際就醫者非持有健保卡本人或非保險對象,故意申報醫療費用。

五、其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經停約三個月以上或終止特約,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

過去十一年 六成判決都是緩起訴輕罪

為何健保署會特地修正A健保的辦理原則?與過去有何不同?健保署企劃組參議董玉芸表示,過去健保法規定,若醫療院所有故意虛報的話,沒有限制金額一律都要移送檢調,但過去調查,很多虛報金額不是很多,醫師也都說不小心,而原本是規定「故意」才會移送,但因為「故意」或者是「過失」都在醫師的心中,因次對行政人員的判定是有困難的,因此在無法確認犯意的情況下,涉虛報醫療院所幾乎都被送檢調了。

但健保署也回顧,國內自2010年到2020年11年間因涉及刑法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罪嫌遭偵辦的醫療院所,這段期間每年平均有95件。董玉芸表示,但經檢調偵辦後認為罪刑重大遭提起公訴比率為27%,不到三成。有62%為情節較輕的緩起訴,另有11%是不起訴。

新增醫療院所A健保 10萬以上送檢調門檻

董玉芸表示,考量整體而言,遭司法機關認須起訴由法院審理之案件不多,但涉及浮報健保,等三審宣判結果,健保署才可依法處2倍到20倍罰鍰。但時間一拉長,就失去嚇阻力。

為減少醫療院所為小金額浮報卻得面臨多年司法纏訟的情形,考量緩起訴理由及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不舉」之概念,健保署參考了過去健保法規定與醫療院所「終止合約」的門檻10萬元,主要是認為若浮報達10萬以上就很難說不是故意,因此自5月24日起,浮報金額達十萬以上才會被移送檢調。且未移送檢調者,若確認有A健保,健保署已不用等檢調結果即可馬上開罰A健保金額的2~20倍。

若遭移送檢調者,董玉芸也強調,本次的處理原則規定,若醫療院所主動向健保署揭露或配合調查,坦承犯行並繳回應扣減(還)之相關費用,健保署也必須向檢調說明其配合程度,併送司法機關,供減輕量刑參考。盼透過新的規定,兼顧維護健保財務及維持與醫界良善之夥伴關係。

董玉芸表示,這是健保署署長石崇良剛上任時提出的想法,之後於3月到4月間經專家會議討論後的結果,5月24日起,新的案件小金額已免被送地檢署,醫界也大多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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